万应先诉万永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31
原告万应先。

委托代理人匡俊南,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万永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应先诉被告万永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应先以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不把矛盾激化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应先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应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应先承担。

审判员  黄洪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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