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31
原告田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务农。

被告胡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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