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祥英。
原告余德勇。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康,贵州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仕平。
被告张开忠。
被告王明宏。
被告秦洪伦。
被告肖金林。
被告犹宗良。
被告杨廷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福文、曾祥英、余德勇诉被告李仕平、张开忠、王明宏、秦洪伦、肖金林、犹宗良、杨廷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福文、曾祥英、余德勇以欲和被告李仕平、张开忠、王明宏、秦洪伦、肖金林、犹宗良、杨廷仁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福文、曾祥英、余德勇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福文、曾祥英、余德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福文、曾祥英、余德勇共同承担。
审 判 长 尚荣江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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