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二。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任富容,系二被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诗铭诉被告周某、周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诗铭自行找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诗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诗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宋诗铭承担。
审判员 黄洪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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