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华诉李明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30
原告李登华。

委托代理人陈文勇,遵义县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兴明。

被告李明强。

委托代理人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登华诉被告李兴明、李明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登华以考虑到双方相处较近,应减少矛盾为由,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登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登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李登华承担。

审 判 长  黄洪建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人民陪审员  陈廷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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