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良刚诉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30
原告胡良刚。

被告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鸭溪镇。

第三人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鸭溪镇东升社区。

委托代理人杨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良刚诉被告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书面告知原告胡良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00元,逾期后,原告胡良刚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案件受理费减、缓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良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洪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朝勇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