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鸭溪镇。
第三人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鸭溪镇东升社区。
委托代理人杨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良刚诉被告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书面告知原告胡良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00元,逾期后,原告胡良刚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案件受理费减、缓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良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洪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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