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仁禄。
原告席仁棋。
原告席幸。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成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席仁辉承包户。住所地:遵义县虾子镇清坪村塘庄组。
代表人席仁辉,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炳珍、席仁禄、席仁棋、席幸与被告席仁辉承包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炳珍、席仁禄、席仁棋、席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炳珍、席仁禄、席仁棋、席幸负担。
审判员 石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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