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炳珍、席仁禄、席仁棋、席幸与席仁辉承包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30
原告刘炳珍。

原告席仁禄。

原告席仁棋。

原告席幸。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成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席仁辉承包户。住所地:遵义县虾子镇清坪村塘庄组。

代表人席仁辉,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炳珍、席仁禄、席仁棋、席幸与被告席仁辉承包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炳珍、席仁禄、席仁棋、席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炳珍、席仁禄、席仁棋、席幸负担。

审判员  石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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