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颜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本科。
被告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洁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洁晓,江苏省苏州市人。
原告遵义县汇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孙洁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县汇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孙洁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县汇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孙洁晓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汇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胡 禁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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