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30
原告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守志,贵州省遵义县人。系原告黎某某之表叔。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付洪彬,金沙县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黎某某以其现同意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子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 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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