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明英诉任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30
原告苟明英。

被告任立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苟明英诉被告任立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后,书面告知原告苟明英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25.00元,逾期后,原告苟明英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案件受理费减、缓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苟明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洪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朝勇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