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丽珠,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琴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县永利煤矿,住所地:遵义县鸭溪镇。
法定代表人王永利,矿长。
被告王永利。
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贵诉被告遵义县永利煤矿、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书面告知原告李贵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360.00元,逾期后,原告李贵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案件受理费减、缓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洪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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