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诉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30
原告李贵。

委托代理人刘丽珠,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琴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县永利煤矿,住所地:遵义县鸭溪镇。

法定代表人王永利,矿长。

被告王永利。

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贵诉被告遵义县永利煤矿、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书面告知原告李贵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360.00元,逾期后,原告李贵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案件受理费减、缓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洪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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