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候廷俊。系原告方某母亲。
被告李素梅, 1963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定刚,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李素梅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以考虑到方某与李素梅的子女毕竟是姊妹关系,亲情为重,决定与李素梅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某承担。
审判员 黄洪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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