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其自行找王某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尚荣江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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