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金中与苟祖珍、孙清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29
原告冯金中,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苟祖珍,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孙清贵,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中诉被告苟祖珍、孙清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金中撤回对被告苟祖珍、孙清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金中承担。

审判员  麻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杰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