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正分社与刘宗贵、牟光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29
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正分社,住所地遵义县平正乡新街。

负责人刘勇,该社主任。

被告刘宗贵,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牟光巧,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正分社诉被告刘宗贵、牟光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正分社撤回对被告刘宗贵、牟光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正分社承担。

审判员  麻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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