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勇,该社主任。
被告刘宗贵,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牟光巧,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正分社诉被告刘宗贵、牟光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正分社撤回对被告刘宗贵、牟光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正分社承担。
审判员 麻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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