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发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文军,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刘念,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告徐某某。
法定代理人刘念,系被告徐某某之母亲。
被告晏林忠, 1953年8月2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龙正学,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吴家明,又名吴加明,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公斌,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良伟。
委托代理人肖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念、徐某某、晏林忠、龙正学及第三人吴家明、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准备相关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县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秀林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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