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龙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念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29
原告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发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文军,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刘念,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告徐某某。

法定代理人刘念,系被告徐某某之母亲。

被告晏林忠, 1953年8月2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龙正学,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吴家明,又名吴加明,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公斌,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良伟。

委托代理人肖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念、徐某某、晏林忠、龙正学及第三人吴家明、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准备相关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县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秀林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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