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与遵义县六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29
原告贵州三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一博、李亚男,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县六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铭。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三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遵义县六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三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2.00元,减半收取2,036.00元,由原告贵州三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负担。

(此 页 无 正 文)

代理审判员  罗维涛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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