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应科,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汪香礼,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徐嘉轩,贵州省遵义县人。
法定代理人况珊珊,贵州省遵义县人。(系徐嘉轩之母)。
原告徐启洋,贵州省遵义县人。
法定代理人况珊珊,贵州省遵义县人。(系徐启洋之母)。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顺利、陶柱,均系贵州省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志强,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告遵义县团溪神骏出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本富,公司经理。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子尹路1号。
负责人代云飞,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况珊珊、徐应科、汪香礼、徐嘉轩、徐启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前案被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前案被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况珊珊、徐应科、汪香礼、徐嘉轩、徐启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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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郑在福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辉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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