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况珊珊、徐应科、汪香礼、徐嘉轩、徐启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29
原告况珊珊,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徐应科,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汪香礼,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徐嘉轩,贵州省遵义县人。

法定代理人况珊珊,贵州省遵义县人。(系徐嘉轩之母)。

原告徐启洋,贵州省遵义县人。

法定代理人况珊珊,贵州省遵义县人。(系徐启洋之母)。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顺利、陶柱,均系贵州省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志强,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告遵义县团溪神骏出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本富,公司经理。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子尹路1号。

负责人代云飞,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况珊珊、徐应科、汪香礼、徐嘉轩、徐启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前案被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前案被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况珊珊、徐应科、汪香礼、徐嘉轩、徐启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此 页 无 正 文)

审判员  郑在福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辉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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