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淑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远伦,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遵义县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刘永文。
委托代理人尚茂国。
被告遵义太平洋保险公司。
负责人袁昌品。
委托代理人林炼,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扈双勇诉被告郑远伦、遵义县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扈双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扈双勇承担。
审判员 郑在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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