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扈双勇诉被告郑远伦、遵义县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28
原告扈双勇,贵州省正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淑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远伦,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遵义县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刘永文。

委托代理人尚茂国。

被告遵义太平洋保险公司。

负责人袁昌品。

委托代理人林炼,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扈双勇诉被告郑远伦、遵义县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扈双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扈双勇承担。

审判员  郑在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舟勇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