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奉友贵,遵义县南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翼,贵州省人。
本案在审理原告吴泽凯诉被告张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原告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吴泽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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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郑在福
二0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周辉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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