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泽凯诉被告张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28
原告吴泽凯,四川省岳池县人。

委托代理人奉友贵,遵义县南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翼,贵州省人。

本案在审理原告吴泽凯诉被告张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原告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吴泽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此 页 无 正 文)

审判员  郑在福

二0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周辉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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