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程刚权,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先涛,贵州省金沙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明,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新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简勇。
本案在审理原告罗玉华诉被告余先涛、遵义市新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在福
二0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辉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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