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德芳,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李开富,四川省人。
被告西昌驰聘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驰聘汽贸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凉山支公司)。
被告范林,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胡宗建,身份不详。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遵义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郭乾彬、阮德芳诉被告李开富、驰聘汽贸公司、财保凉山支公司、范林、胡宗建、财保遵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乾彬、阮德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0元,免收。
审判员 郑在福
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辛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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