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9-01 01:27
原告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夏某某,贵州省道真县人。

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夏某某于2003年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7月25日生育一子华某甲。2008年12月3日我们在遵义县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后被告在遵义市澳门路打工时经常喝酒,我就劝她少喝点酒,她不听,为这事我们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11月被告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和我联系,至今去向不明已经4年多时间。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子女华某甲由我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我承担。

被告夏某某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2003年在饭店打工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7月25日被告生育一子华某甲。2008年12月3日原被告双方在遵义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与原告的父母共同居住。初期原被告关系较好,后因被告经常喝醉酒,原被告开始为此产生争吵和矛盾。2009年11月被告夏某某在与原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

庭审中,原告表示因被告下落不明,现在不要求法院处理夫妻财产和债权债务,等被告出现后再自行协商或请法院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子女户籍证明、2013年10月28日梳池社区证明两份、2013年11月7日道真县三江村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矛盾,导致矛盾逐渐加深,并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被告夏某某在和原告产生矛盾后,于2009年11月离家出走4年有余至今未归,去向不明。此间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之规定,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请求由其抚养子女,又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照料子女,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子女华某甲由原告华某某抚养较为适宜。有关夫妻财产和夫妻债权债务,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也表示不要求法院在本案中进行处理,原被告今后可以另案起诉。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子女华某甲由原告华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00 元,由原告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远秀

人民陪审员  陈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杨茂乾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苟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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