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仕贵与被告李龙裔、张丽、张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27
原告潘仕贵,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潘仕伟,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龙裔,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丽,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涛,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丽,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张涛之三姐。

委托代理人李龙裔,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张涛之二姐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仕贵与被告李龙裔、张丽、张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仕贵以找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仕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潘仕贵承担。

审判员  刘正艳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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