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潘仕伟,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龙裔,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丽,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涛,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丽,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张涛之三姐。
委托代理人李龙裔,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张涛之二姐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仕贵与被告李龙裔、张丽、张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仕贵以找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仕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潘仕贵承担。
审判员 刘正艳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