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代先权,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克华,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雷文化,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江雨。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习龙与被告赵克华及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习龙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习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邹习龙负担。
审判员 潘 小 涛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书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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