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波与张中猛、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财产保全裁定书

2016-09-01 01:26
原告李庆波,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蒋玉兰,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成尧,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中猛,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徐春,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李庆波与被告张中猛、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中猛所有的临工LG933L型装载机、成工ZL30B型装载机进行查封。原告已用其所有的酷搏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李庆波所有的贵CD3456号酷搏小型轿车进行扣押。

二、对被告张中猛占有的临工LG933L型装载机、成工ZL30B型装载机进扣押。

以上一、二项扣押财产价值以13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小涛

代理审判员  李书伟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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