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晓根,绥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伟发,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李江兰,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贵东与被告张伟发、李江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贵东以被告李江兰不是被告张伟发的的妻子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江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贵东撤回对被告李江兰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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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黄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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