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贵东与张伟发、李江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1:26
原告黄贵东。

委托代理人杨晓根,绥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伟发,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李江兰,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贵东与被告张伟发、李江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贵东以被告李江兰不是被告张伟发的的妻子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江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贵东撤回对被告李江兰的起诉。

(此 页 无 正 文)

代理审判员  黄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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