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左康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熙,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少强,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谢艳,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少强、谢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梁少强所有的位于遵义县鸿肥生态养牛专业合作社的29头西门塔尔肉牛、贵CV4106长安微型客车一辆、饲料机两台、600㎡钢架大棚进行扣押;对被告梁少强所有的位于遵义县鸿肥生态养牛专业合作社的60㎡值班室进行查封。原告已用其在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二、对被告梁少强所有的位于遵义县鸿肥生态养牛专业合作社的29头西门塔尔肉牛、贵CV4106长安微型客车一辆、饲料机两台、600㎡钢架大棚进行扣押。
三、对被告梁少强所有的位于遵义县鸿肥生态养牛专业合作社的60㎡值班室进行查封。
以上二、三项扣押、查封财产价值以50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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