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25
原告田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张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江明海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玉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