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应忠。
上诉人何乐坤、陈德荣因与被上诉人杜应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乐坤、陈德荣家与杜应忠家相邻而居,何乐坤、陈德荣家原来直接通过杜应忠家门口坝子通行到新元村街上。2014年,杜应忠将原老房屋翻修,将坝子用围墙围好开办幼儿园,并在其坝子前右侧与罗朝亮家房屋相邻的地方留有一条路供何乐坤、陈德荣家通行,后罗明亮家以该地段系自家所有为由,砌围墙将该路段阻断,致何乐坤、陈德荣不能从何乐坤房前的坝子通行,现进出要绕行经过罗朝亮家门口的路。
原审原告何乐坤、陈德荣一审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多年邻居,被告门口原有一条约四米宽的历史通道,是原告和部分村民进出的必经之路。2013年年底,被告拆除其原有的旧房进行翻修改建成幼儿园,未与原告及村民们协商的情况下,在该道路上修建围墙阻断该条道路,致使原告及部分村民无法正常通行,此事经村委会和综治办调解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修建在原通道上的围墙,恢复原有通道。
原审被告杜应忠一审答辩称,被告与原告相邻是事实,但原告诉称被告私自修建围墙阻断门口原有通道,导致原告及部分村民无法正常通行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原房门前有一个加工房,村民们常来打米面就走出一条通道,而不是原告诉称的四米左右宽的历史通道。被告拆老房重建新房未占任何邻居的土地,并预留有一条宽约1.5米宽的通道供原告通行。被告重建房屋时,房屋另一侧有一条通道,原告能正常通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相邻通行权是一种必要通行权,是相邻一方与公共道路不通,而必须穿行相邻另一方土地的权利。本案中二原告另有其他道路可以通行,仅相对绕一点,不是必须要经过被告的坝子。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坝子是否是一条历史通道,被告修建围墙是否阻断原告的历史通道。被告在修建围墙时已为原告留有一条通道,但被案外第三人阻断,导致原告不能经过原通道通行的原因并非只是被告的个人行为,各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土地权属上的争议。原告未就自己所主张的“被告门口原有一条四米多宽的历史通道”这一案件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应对此承担不利的后果,对原告的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何乐坤、陈德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乐坤、陈德荣承担。
上诉人何乐坤、陈德荣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杜应忠排除修建的围墙造成的通行障碍,恢复历史通行原状,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正。上诉人何乐坤2010年向杜贵转让得房屋居住后,一直通行于被上诉人院坝外的路,该路段原始宽度约4米。杜贵转让房屋给上诉人何乐坤时也是一直通行于该路段。2013年上诉人修建现居住的房屋补偿被上诉人1200元占用其三寸宽土地时,被上诉人也没有提出争议道路占用其院坝的意见,而是在2014年修建幼儿园时强行将围墙修建在公共通道上,从而阻断了上诉人的通行权。二、本案涉及的通行权不仅涉及到二上诉人,还涉及到第三人杜应清和罗朝亮等群众的利益,被上诉人主张是罗朝亮阻断了通行,一审法院却没有向当事人释明是否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导致本案判决错误。三、本案争议焦点应为:1、被上诉人违法砌墙办幼儿园阻断通行,其是否取得合法用地和申办权;2、争议路段通行了多少年的实质性问题。原审法院草率认为上诉人举证不能而驳回诉请,其判决显失公平公正,损害了上诉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四、二上诉人作为外乡人,入乡随俗难免任人宰割,上诉人现在通行的小路如果有第三人提出权属上的争议,二上诉人家将完全无法通行。五、一审判决出现多处错误,上诉人是给杜贵转让的房屋宅基地,一审判决认定为“杜金”,上诉人一审未提交照片,一审判决也认定上诉人提交了照片3张,还将案外人罗朝亮写为“罗明亮”,可见一审法院办案不认真。
被上诉人杜应忠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其主要答辩理由为:一、上诉人提出争议路段宽4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没有强行在公共通道上修建幼儿园;二、上诉人所提罗朝亮一事与本案无关;三、答辩人是否取得合法用地和幼儿园的申办权与本案处理无关。
二审期间,上诉人何乐坤、陈德荣及被上诉人杜应忠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杜应忠修建围墙和幼儿园是否影响上诉人何乐坤、陈德荣通行?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何乐坤、陈德荣主张被上诉人杜应忠修建围墙及幼儿园阻断了其通行,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到现场查看,被上诉人杜应忠修建的围墙旁边预留了约1.5米宽的路段供上诉人通行,双方当事人也认可预留的通行路段系被案外人罗朝亮阻断。上诉人何乐坤、陈德荣除可通过被上诉人杜应忠家原院坝通行外,现场仍有另一通道可以通行,并不影响其生产、生活,上诉人何乐坤、陈德荣主张原有一条4米宽历史通道被被上诉人杜应忠阻断,但在本案一、二审审理期间,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上诉人何乐坤、陈德荣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乐坤、陈德荣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涛
代理审判员 程 鹏
代理审判员 陈映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星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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