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交通运输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丁滨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友诉被告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友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洪友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洪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郭洪友承担。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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