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朝全与被告王孝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11
原告汪朝全,个体汽车运输,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代理人吴庆,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孝军,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陈长富,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张远权,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赤水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南正街。

负责人刘春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蛟,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朝全诉被告王孝军、陈长富、张远权、赤水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汪朝全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朝全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朝全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原告汪朝全承担。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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