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朝均,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先远鑫与被告刘朝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先远鑫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先远鑫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远鑫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先远鑫承担。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 宇
")被告刘朝均,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先远鑫与被告刘朝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先远鑫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先远鑫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远鑫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先远鑫承担。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