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与宋显锋、周晓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11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住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河滨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穆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良华。

被告宋显锋,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周晓容,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诉被告宋显锋、周晓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的45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承担。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沈桃武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