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10
原告贾某某,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代某某,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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