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诉被告刘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10
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

负责人何庆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光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诉被告刘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永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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