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进诉被告遵义市国贸拍卖有限公司赤水市拍卖分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1:10
原告陈先进,个体经营户,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茂秋,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国贸拍卖有限公司赤水市拍卖分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半天云小区。

法定代表人曾德国,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晏洪伟。

原告陈先进诉被告遵义市国贸拍卖有限公司赤水市拍卖分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坤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先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茂秋,被告遵义市国贸拍卖有限公司赤水市拍卖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晏洪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先进诉称:赤水市人民医院委托被告依法公开拍卖医院二门诊部门市使用权,原告详细查看被告张贴的拍卖公告、拍卖告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规定后,原告按规定提交了一切相关报名应具备的手续后,于2014年6月13日参加竞拍会,原告以30万元最高价竞得赤水市人民医院二门诊***,面积84.16㎡门市成交。原告于2014年6月14日与被告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该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条清晰地写着“买受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款3%的拍卖佣金”。原、被告双方拍卖成交价款为30万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应按成交价款的3%,即30万元×3%=9,000.00元支付佣金,但被告收取原告45,000.00元佣金。因此,被告多收取原告36,000.00元佣金应予返还。

被告遵义市国贸拍卖有限公司赤水市拍卖分公司辩称:赤水市人民医院为了使其本院二门诊门市使用权出让中体现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特委托我公司对其二门诊***门市的5年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原告陈先进在拍卖会现场竞得3号标的物,并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承认应交纳我公司成交金额3%佣金。据此,原告陈先进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一、陈先进在拍卖前报名时已取得相关拍卖资料,并签订了《拍卖告知书》。二、陈先进签订《拍卖告知书》上以明确所收佣金为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并在拍卖会后3个工作日内如数交纳了所有价款及佣金。为了方便出让方按年收取出让金,《拍卖成交书》中填的成交价款30万元只是1年的使用金,同时以是我拍卖行的书写《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惯例。我公司拍卖的是5年的使用权,理应按合同总价(30万元×5年)150万元的3%收取佣金。综上所述,原告对我公司多收佣金的理解是错误的,应维持我公司与陈先进签订的《拍卖成交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被告遵义市国贸拍卖有限公司赤水市拍卖分公司(简称乙方)与赤水市人民医院(简称甲方)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协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和甲方的意愿,经甲、乙双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对照执行。一、委托拍卖标的物:1、赤水市人民医院二门诊部门市约39.27㎡的5年使用权,太平街***第3开间,出让底价9.6万元∕年。2、赤水市人民医院二门诊部门市约41.7㎡的5年使用权,太平街***第4开间,出让底价9.6万元∕年。3、赤水市人民医院二门诊部门市约84.16㎡的5年使用权,太平街***第5、6开间,出让底价19.2万元∕年,出让条件详见租赁协议。……七、拍卖成交后,委托方按约定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3%的佣金,由于拍卖保留因素不成交的,甲方应承担图录公告、广告和仓储、运输等费用。……”甲、乙双方在《委托拍卖协议》上盖章签确认。被告遵义市国贸拍卖有限公司赤水拍卖分公司按约定张贴了《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告知书》。2014年6月13日,原告陈先进交纳竞买保证金20,000.00元,并参加了被告遵义市国贸拍卖有限公司赤水市拍卖分公司组织的2014年6月14日竞买拍卖会,原告陈先进通过竞买拍得赤水市人民医院二门诊部门市约84.16㎡的5年使用权,太平街***第5、6开间,原、被告双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买受人陈先进于2014年6月14日,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经过公开竞价买受下列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买受人与拍卖人达成本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买受标的:赤水市人民医院二门诊部门市约84.16㎡的5年使用权,太平街***第5、6开间,佣金45,000.00元,成交价叁拾万∕年(小写30万元∕年)。……四、买受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款3%的拍卖佣金。五、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付请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八、本拍卖确认书经买受人与拍卖人签字后生效,因拍卖确认书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司法程序解决。”原告陈先进签名,被告遵义市国贸拍卖有限公司赤水拍卖分公司签名、盖章确认。2014年6月16日,原告陈先进交纳佣金25,000.00元,竞买价款叁拾万元,¥300,000.00元,同时收款收据载明:“市医院二门诊3号标的使用权一年费用”。原告陈先进取得赤水市人民医院二门诊部门市太平街***第5、6开间,约84.16㎡的5年使用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只能按拍卖成交价30万元/年收取3%的佣金,即9,000.00元,被告应退还多收取的佣金36,000.00元。被告认为应按拍卖成交价5年,总额150万元收取3%的佣金,即45,000.00元。

上过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委托拍卖协议》、《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告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受赤水市人民医院的委托对其所有的太平街***3、4、5、6开间进行使用权为期5年的公开拍卖。原告陈先进通过竞拍取得赤水市人民医院二门诊部门市太平街***第5、6开间,约84.16㎡的5年使用权。原、被告双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确认书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原、被告应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双方在履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过程中,原告陈先进认为应按拍卖成交价30万元/年收取3%的佣金,即9,000.00元,被告认为应按拍卖成交价5年总额150万元收取3%的佣金,即45,000.00元,亦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的规定,被告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收取3%的佣金,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应按照约定向被告交纳佣金。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一项约定:“原告陈先进通过竞拍取得赤水市人民医院二门诊部门市太平街***第5、6开间,约84.16㎡的5年使用权,佣金45,000.00元,成交价叁拾万/年(小写30万元/年)”。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应认定原、被告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赤水市人民医院二门诊部门市太平街***第5、6开间的拍卖期限为5年的使用权,成交价为30万元/年,总额150万元,按约定应收取3%的佣金,即45,000.00元。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的规定,原告陈先进请求被告遵义市国贸拍卖有限公司赤水市拍卖分公司返还多取佣金36,00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先进的其余诉讼请求。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陈先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700.00元,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袁坤远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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