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永红、罗来香诉被告唐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10
原告赵永红。

原告罗来香。系原告赵永红之妻。

委托代理人文进,务川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卫。

委托代理人吴平学,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红、罗来香诉被告唐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红、罗来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红、罗来香以其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永红、罗来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永红、罗来香承担。

审判员  陈 国 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玲玲(代)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