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来香。系原告赵永红之妻。
委托代理人文进,务川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卫。
委托代理人吴平学,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红、罗来香诉被告唐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红、罗来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红、罗来香以其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永红、罗来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永红、罗来香承担。
审判员 陈 国 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玲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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