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维容诉被告邹金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9
原告田维容。

委托代理人申丽娜。系原告田维容之女。

被告邹金权。

原告田维容诉被告邹金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田维容送达了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田维容接到该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书要求于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既未按通知要求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原告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田维容诉被告邹金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穆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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