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田波。
被告贵州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孝朝,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茂清诉被告贵州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茂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茂清以被告贵州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退还房屋认购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茂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茂清承担。
审判员 卢 强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玲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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