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务川自治县嘉盈燃具经营店诉被告务川七星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9
原告务川自治县嘉盈燃具经营店。

经营者李楹波,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

被告务川七星酒店。

经营者李勤花,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务川自治县嘉盈燃具经营店诉被告务川七星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务川自治县嘉盈燃具经营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务川自治县嘉盈燃具经营店先待双方私下协商处理后再决定是否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务川自治县嘉盈燃具经营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务川自治县嘉盈燃具经营店承担。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玲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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