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大朋诉被告严茂维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9
原告张大朋。

委托代理人张国成,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冯圣祥,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严茂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朋诉被告严茂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朋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大朋以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张大朋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大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大朋承担。

审判员  徐 明   

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杨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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