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学强诉被告饶崇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9
原告申学强。

委托代理人冯修江。系原告申学强之舅。

委托代理人吴平学,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崇林。

委托代理人陈先权,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学强诉被告饶崇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学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学强以其宅基地需申请政府确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学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申学强承担。

审判员  陈 国 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玲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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