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冯修江。系原告申学强之舅。
委托代理人吴平学,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崇林。
委托代理人陈先权,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学强诉被告饶崇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学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学强以其宅基地需申请政府确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学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申学强承担。
审判员 陈 国 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玲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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