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容诉被告高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容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容以被告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容承担。
审判长 陈水波
审判员 武玉璞
陪审员 文小珊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羽静
")被告高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容诉被告高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容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容以被告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容承担。
审判长 陈水波
审判员 武玉璞
陪审员 文小珊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羽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