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9
原告吕某某, 1989年10月23日生。

被告罗某某, 1983年6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以无法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审判员  丁 敏

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振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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