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晓维诉被告唐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9
原告刘晓维。

被告唐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维诉被告唐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维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维以被告唐徐外出地址不详,待其出现后再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刘晓维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刘晓维承担。

审判员  卢 强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瑶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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