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唐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维诉被告唐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维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维以被告唐徐外出地址不详,待其出现后再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刘晓维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刘晓维承担。
审判员 卢 强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瑶瑶(代)
")被告唐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维诉被告唐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维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维以被告唐徐外出地址不详,待其出现后再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刘晓维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刘晓维承担。
审判员 卢 强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瑶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