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9
原告申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以“提出离婚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 南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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