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邱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以“为了缓和与被告之间的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廖欢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杰
")被告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邱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以“为了缓和与被告之间的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廖欢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