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8
原告何某某。

被告万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廖欢欢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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