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万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廖欢欢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杰
")被告万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廖欢欢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