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8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健。

被告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不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南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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